内容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联系电话 | 0539-8315418 |
办理地址 | 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80号,临沂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 |
许可条件 |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
申请资料 |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以下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县区商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原件) 2.企业申请报告原件(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5.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原件) 6.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在有经营资格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工作5年以上,企业为其购买的参(社)保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7.公安机关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企业提交的上述相关复印件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
办理程序 | (一)收件 科室接收。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80号临沂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539-8315418。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三)审查 1.书面材料审核。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受理人员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将书面材料提交业务主管领导审核。 (四)审批决定 1.局业务主管领导审核文稿,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人员获取批准意见后对文稿加盖公章并打印,同时打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办理部门 | 临沂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 |
办理时间 |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法律效力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4〕223号)附件1第47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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